其他法律
證券交易法
制定目的 |
發展國民經濟、保障投資→對象:有價證券募集、發行、管理、監督 |
募集 |
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。 |
私集 |
已發股票之公司,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。 |
發行 |
募集後製作交付或劃撥方式交附有價證券。 →不得虛偽隱匿、申報生效後方得發行。★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登記後將董監事、經理人、持股超過股總額10%之股東,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。★任何人持有超過10%股份→10日內→申報股份目的、資金應申報事項。 |
證券商 |
承銷→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 自營→得偉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應募人。 經紀→受託買賣,並向委託人收手續費之人。 |
證券商監督 |
核准方可經營→融資、融券;代理;借貸之代理或居間、客戶委託保管。 |
證券交易所 |
依規定,設場所或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市場為目的之法人。 |
有價證券 |
發行人向證交所申請上市,像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為之。 |
訂約後買賣 |
發行人與證交所訂立契約後,使得於交易市場為買賣。 |
證券交易市場 |
政府法規規範之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之公開交易場所 |
中止上市 |
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歸入權 |
董事、監察人、持有股份10%股東買入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6個月內買進→獲利者,請求歸於公司。 |
內線交易 |
→董監、經理人;10%以上股東;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;或喪失前開身分未滿六月,從前四款之人獲悉消息之人。 知悉重大影響股票交易之消息,消息明確後,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,不得對其股票或有價證券,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賣出者→3年以上10年以下,併科1千萬或兩億以下罰金;獲利1益以上→7年以上有期徒刑2500萬~五億以下罰金。 |
消費者保護法
立法目的 |
保障消費者權益;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;提升國民生活品質;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或信合社→適用金融消保法。101移三 |
消費者訴訟→共11次。 |
消費發生地法院管轄【100鐵】,法院得設專庭;消保團體許可三年以上者【100身三】得以自己名義【100鐵】提起訴訟→500人以上社團或1000萬以上財團【100鐵】;受委任律師不得請求報酬【97關三】;集體訴訟20人【100鐵】;故意→三倍賠償金【100地四、鐵、身】;過失→一倍【100鐵;95司】。標的價額超過60萬者免繳裁判費。 |
消保團體 |
以社團或財團法人為限→消基會、消保會、婦女協會均是。 |
行政監督 |
消保會;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制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;消保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委 |
消費爭議 |
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申訴15日內妥處→未能妥處,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(7~15名),以消保官為主席;調解程序得不公開,應保守秘密 |
罰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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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 |
單純交易使用商品接受服務,不包括小販。(幹~小攤販) |
企業經營者 |
不以營利、法人、繳稅為限。 |
定型化契約條款 |
停車場收費牌告、電影院字幕、公車儲值卡。 |
郵購買賣 |
電話、傳真、報紙、網路。郵購買賣貨商品買賣,對收受上品不願買受,得逾收受後七日內退回或通知解除契約,若回復原狀教民法為不利者,無效★無條件解約權,無須說明理由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。 |
訪問買賣 |
街頭銷售者。 |
分期付款 |
企業經營者收受頭期款,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;預售屋並非分期付款買賣,分期付款以書面為之載明頭期款及利率(未載者現金交易價格年息5%計算)。 |
企業責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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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造商 |
商品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;為無過失責任;責任客體包括不動產。 |
貿易商 |
輸入商品或服務者;無過失責任 |
經銷商 |
推定過失責任 |
廣告商 |
就信賴該產品而受損害者,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。(不實廣告) |
回收責任 |
商品或服務有危害之虞;回收該批商品或服務。 |
賠償責任 |
不得預先免除。 |
定型化契約 |
平等互惠,有利消費者;違反誠信,顯失公平者,無效;張貼貨物出門概不退換者,無效。未經紀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顯非消費者預見,不構成契約內容。 |
審議期間 |
30日 |
選定特定行業公告 |
中央主管機關應選特定行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;違反者條款無效。 |
投寄商品 |
未經邀約者,消費者不付保管責任,寄送後一個月未承諾亦同; |
企業者保證 |
保證商品品質,→應以書面為之 |
勞動基本法
立法目的 |
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;勞資雙方自己訂立者,不得低於本法標準;雇傭契約特別法,保護勞工,屬單向強制禁止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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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詞定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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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行業 |
職棒運動員、職業高爾夫球員不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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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契約 |
臨、短、季、特(可訂一年以上);參細則§6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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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定期契約 |
視為不定期→勞工工作雇主不反對;另訂新約,期間超過90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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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止契約 |
◎雇主先預告 |
歇業、轉讓、業務虧損、減少勞工必要、不能勝任、不可抗力停工依個月;預告期間→3個月~1年者:10天;一年以上~三年者:20日;三年以上者:30日。另謀工作者,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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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雇主無需預告 |
1虛偽表示、2重大侮辱、3有期徒刑未緩刑、4違反規定情節重大、5損耗物品或洩漏祕密、6曠職三日或一月六日。違反2或4、5、6者,知悉起30日內為之;【性質為除斥期間】,不用預告,不用資遣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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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勞工無需預告 |
工作對健康有危害或不付報酬;虛偽表示或違反法令→知悉30日內為之;暴行侮辱或惡性傳染病→經處理者,不得中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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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勞工須預告 |
工作超過三年者,需30日前預告雇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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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資及 加班費 |
基本工資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給報酬。 以經常性為核心標準;由勞資雙方議定之;延長工時之加發工資;兩小時以內,加發1/3,再兩小時,加發2/3。加班加正常工時→1天12小時最多;每月46小時最多。 工資安全規則→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或違約金為賠償費用。 積欠工資未滿六月,有最優先受償權,但非優於抵押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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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資墊償金 |
積欠工資未獲清償者,→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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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金 |
年終獎金→非經常性工資給予,得年中領或分次由月薪中領取。 經常性給予→紅利、獎金(年終、競賽、研究、功績、久任、燃料) 節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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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時間 |
每天8小時,每兩周84小時。休息→4鐘頭,30分鐘。 假日→改兩日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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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 |
周休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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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假 |
1年以上3年未滿→7日;3年~5年未滿→10日;5年~10年未滿→14日→10年以上者1年1日,最多30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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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 |
仍可考量企業正當需求而調整。勞工經解故而未修特別休假,得一併請求特別休假給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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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 |
勞工請假規則為子法;依規定請假→工資折半;事假→沒有工資; 喪婚公病產特休→均有工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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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 |
童工 |
16以上未滿16;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;例假日與晚8~早6→不可工作;工資不可低於百分之七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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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工 |
晚10早6不可工作;產假8星期;懷3月流產;四星期,6個月以上工資照付;六月以下減半(薪資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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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 |
◎自請退休→15年以上滿55歲;10年以上滿60歲;或工作25年以上。 ◎強制退休→65歲以上或心神喪失、身體殘廢。 ◎退休金給予→工做滿一年2基數;超過15年1年一基數;最多45基數,若不按此領取擇最多領45個月退休金。雇主得分次給付。 ◎雇主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。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。 請領退休金權利→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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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災補償 |
雇主有無過失,受雇人有無過失均所不問,受領補償權兩年不行使而消滅;若有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,連帶負責。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災,訂做人亦須負責。 ◎補償方法→受傷者,雇主應負擔醫療費;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工資補償;期限超過兩年,給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責任;如治療終止成為殘廢者→給予殘廢給付。死亡者→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;並給予40個月平均工資,領取順位→配偶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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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生 |
未滿15歲+國中畢業。養成班、建教班準用之;書面契約1式三份。 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;期滿、雇主可留用,不得超過1/4;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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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規則 |
30人以上可以規定;實務上已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判斷合法性;無須經勞工或公會或主管機關核准;工作規則內容得視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;雇主可片面訂定修改,只需合理,無須勞工同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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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遣勞動契約 |
三方兩地契約關係,派遣機構為派遣勞工之雇主,派遣勞工之工資不需與要派人之勞工完全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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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性工作平等法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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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公務員、教師、軍人。 |
4 |
主管機管—中央—勞委會;地方—直轄市縣市政府。 |
5 |
各主管機關設性別工作平等會,委員5-11人,女性應占1/2以上。 |
7 |
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。 |
10 |
工作規則不得有結婚、懷孕等情事應離職,有---該條款無效。 |
13 |
30人以上應定性騷擾防治措施,雇主知悉性騷擾應糾正補救。 |
14 |
生理假每月一日,併入病假計算。 |
15 |
產假--8星期;流產假--4星期;1星期;5日;陪產假-3日。 |
16 |
育嬰留職停薪3歲2年;兩人以上合併計算。 |
17 |
申請復職。 |
19 |
30人,3歲未滿,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,不得請求報酬。 |
20 |
家庭照顧假,全年7日,併入事假,5人以上公司。 |
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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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|
雇主損害賠償責任。 |
27 |
12條情事,應連帶賠償。 |
33 |
向主管機關申訴。 |
34 |
經申訴後有異議10日內可以審議或提訴願。 |
36 |
不得因申訴而解雇調職或其他處分。 |
38 |
罰鍰---1萬~10萬,10萬~50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