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法律

證券交易法

制定目的

發展國民經濟、保障投資→對象:有價證券募集、發行、管理、監督

募集

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。

私集

已發股票之公司,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。

發行

募集後製作交付或劃撥方式交附有價證券。

→不得虛偽隱匿、申報生效後方得發行。★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登記後將董監事、經理人、持股超過股總額10%之股東,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。★任何人持有超過10%股份→10日內→申報股份目的、資金應申報事項。

證券商

承銷→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

自營→得偉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應募人。

經紀→受託買賣,並向委託人收手續費之人。

證券商監督

核准方可經營→融資、融券;代理;借貸之代理或居間、客戶委託保管。

證券交易所

依規定,設場所或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市場為目的之法人。

有價證券

發行人向證交所申請上市,像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為之。

訂約後買賣

發行人與證交所訂立契約後,使得於交易市場為買賣。

證券交易市場

政府法規規範之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之公開交易場所

中止上市

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歸入權

董事、監察人、持有股份10%股東買入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6個月內買進→獲利者,請求歸於公司。

內線交易

→董監、經理人;10%以上股東;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;或喪失前開身分未滿六月,從前四款之人獲悉消息之人。

知悉重大影響股票交易之消息,消息明確後,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,不得對其股票或有價證券,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賣出者→3年以上10年以下,併科1千萬或兩億以下罰金;獲利1益以上→7年以上有期徒刑2500萬~五億以下罰金。

 

消費者保護法

立法目的

保障消費者權益;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;提升國民生活品質;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或信合社→適用金融消保法。101移三

消費者訴訟→共11次。

消費發生地法院管轄【100鐵】,法院得設專庭;消保團體許可三年以上者【100身三】得以自己名義【100鐵】提起訴訟→500人以上社團或1000萬以上財團【100鐵】;受委任律師不得請求報酬【97關三】;集體訴訟20人【100鐵】;故意→三倍賠償金【100地四、鐵、身】;過失→一倍【100鐵;95司】。標的價額超過60萬者免繳裁判費。

消保團體

以社團或財團法人為限→消基會、消保會、婦女協會均是。

行政監督

消保會;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制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;消保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委

消費爭議

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申訴15日內妥處→未能妥處,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(7~15名),以消保官為主席;調解程序得不公開,應保守秘密

罰則

 

消費者

單純交易使用商品接受服務,不包括小販。(幹~小攤販)

企業經營者

不以營利、法人、繳稅為限。

定型化契約條款

停車場收費牌告、電影院字幕、公車儲值卡。

郵購買賣

電話、傳真、報紙、網路。郵購買賣貨商品買賣,對收受上品不願買受,得逾收受後七日內退回或通知解除契約,若回復原狀教民法為不利者,無效★無條件解約權,無須說明理由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。

訪問買賣

街頭銷售者。

分期付款

企業經營者收受頭期款,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;預售屋並非分期付款買賣,分期付款以書面為之載明頭期款及利率(未載者現金交易價格年息5%計算)。

企業責任

 

製造商

商品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;為無過失責任;責任客體包括不動產。

貿易商

輸入商品或服務者;無過失責任

經銷商

推定過失責任

廣告商

就信賴該產品而受損害者,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。(不實廣告)

回收責任

商品或服務有危害之虞;回收該批商品或服務。

賠償責任

不得預先免除。

定型化契約

平等互惠,有利消費者;違反誠信,顯失公平者,無效;張貼貨物出門概不退換者,無效。未經紀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顯非消費者預見,不構成契約內容。

審議期間

30

選定特定行業公告

中央主管機關應選特定行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;違反者條款無效。

投寄商品

未經邀約者,消費者不付保管責任,寄送後一個月未承諾亦同;

企業者保證

保證商品品質,→應以書面為之

 

 

勞動基本法

立法目的

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;勞資雙方自己訂立者,不得低於本法標準;雇傭契約特別法,保護勞工,屬單向強制禁止規定

用詞定義

 

適用行業

職棒運動員、職業高爾夫球員不算。

定期契約

臨、短、季、特(可訂一年以上);參細則§6。

不定期契約

視為不定期→勞工工作雇主不反對;另訂新約,期間超過90日。

終止契約

◎雇主先預告

歇業、轉讓、業務虧損、減少勞工必要、不能勝任、不可抗力停工依個月;預告期間→3個月~1年者:10天;一年以上~三年者:20日;三年以上者:30日。另謀工作者,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。

◎雇主無需預告

1虛偽表示、2重大侮辱、3有期徒刑未緩刑、4違反規定情節重大、5損耗物品或洩漏祕密、6曠職三日或一月六日。違反2或4、5、6者,知悉起30日內為之;【性質為除斥期間】,不用預告,不用資遣費。

◎勞工無需預告

工作對健康有危害或不付報酬;虛偽表示或違反法令→知悉30日內為之;暴行侮辱或惡性傳染病→經處理者,不得中止。

◎勞工須預告

工作超過三年者,需30日前預告雇主。

工資及

加班費

基本工資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給報酬。

以經常性為核心標準;由勞資雙方議定之;延長工時之加發工資;兩小時以內,加發1/3,再兩小時,加發2/3。加班加正常工時→1天12小時最多;每月46小時最多。

工資安全規則→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或違約金為賠償費用。

積欠工資未滿六月,有最優先受償權,但非優於抵押權

工資墊償金

積欠工資未獲清償者,→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。

獎金

年終獎金→非經常性工資給予,得年中領或分次由月薪中領取。

經常性給予→紅利、獎金(年終、競賽、研究、功績、久任、燃料)

節金

工作時間

每天8小時,每兩周84小時。休息→4鐘頭,30分鐘。

假日→改兩日;

休息

周休2日

休假

1年以上3年未滿→7日;3年~5年未滿→10日;5年~10年未滿→14日→10年以上者1年1日,最多30天。

特休

仍可考量企業正當需求而調整。勞工經解故而未修特別休假,得一併請求特別休假給付。

請假

勞工請假規則為子法;依規定請假→工資折半;事假→沒有工資;

喪婚公病產特休→均有工資。

勞動者

童工

16以上未滿16;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;例假日與晚8~早6→不可工作;工資不可低於百分之七十。

女工

晚10早6不可工作;產假8星期;懷3月流產;四星期,6個月以上工資照付;六月以下減半(薪資)。

退休

◎自請退休→15年以上滿55歲;10年以上滿60歲;或工作25年以上。

◎強制退休→65歲以上或心神喪失、身體殘廢。

◎退休金給予→工做滿一年2基數;超過15年1年一基數;最多45基數,若不按此領取擇最多領45個月退休金。雇主得分次給付。

◎雇主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。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。

請領退休金權利→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職災補償

雇主有無過失,受雇人有無過失均所不問,受領補償權兩年不行使而消滅;若有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,連帶負責。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災,訂做人亦須負責。

◎補償方法→受傷者,雇主應負擔醫療費;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工資補償;期限超過兩年,給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責任;如治療終止成為殘廢者→給予殘廢給付。死亡者→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;並給予40個月平均工資,領取順位→配偶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。

技術生

未滿15歲+國中畢業。養成班、建教班準用之;書面契約1式三份。

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;期滿、雇主可留用,不得超過1/4;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
工作規則

30人以上可以規定;實務上已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判斷合法性;無須經勞工或公會或主管機關核准;工作規則內容得視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;雇主可片面訂定修改,只需合理,無須勞工同意。

派遣勞動契約

三方兩地契約關係,派遣機構為派遣勞工之雇主,派遣勞工之工資不需與要派人之勞工完全相同。

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 

兩性工作平等法

1

 

2

公務員、教師、軍人。

4

主管機管—中央—勞委會;地方—直轄市縣市政府。

5

各主管機關設性別工作平等會,委員5-11人,女性應占1/2以上。

7

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。

10

工作規則不得有結婚、懷孕等情事應離職,有---該條款無效。

13

30人以上應定性騷擾防治措施,雇主知悉性騷擾應糾正補救。

14

生理假每月一日,併入病假計算。

15

產假--8星期;流產假--4星期;1星期;5日;陪產假-3日。

16

育嬰留職停薪3歲2年;兩人以上合併計算。

17

申請復職。

19

30人,3歲未滿,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,不得請求報酬。

20

家庭照顧假,全年7日,併入事假,5人以上公司。

22

 

26

雇主損害賠償責任。

27

12條情事,應連帶賠償。

33

向主管機關申訴。

34

經申訴後有異議10日內可以審議或提訴願。

36

不得因申訴而解雇調職或其他處分。

38

罰鍰---1萬~10萬,10萬~50萬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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